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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803

湖师学〔201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宿舍是大学生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住宿环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根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各学院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各宿舍楼成立学生宿舍楼栋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管理员进行本楼栋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宿舍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值日安排、督促本宿舍人员整理内务和与宿舍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办理住宿登记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服从管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照统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出租床位,不得擅自占用、调换房间及床位,特殊情况确需调换者,须向院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院系同意后,且宿管中心有可调动床位时方可重新安排。

第九条 如遇学校实施宿舍调整,住宿学生要服从大局,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宿管中心进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 住宿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的宿舍建成文明宿舍。在宿舍内应展现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高雅整洁的室内环境。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学生宿舍秩序,尊重宿舍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宿舍之间要团结互助,友好相处,携手共建文明公寓。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树立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防不安全事故发生的“四防”意识。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报告。

第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公物、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维修。

(一)凡属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缴纳维修费或照价赔偿;

(二)凡查不清责任人的由该宿舍所有成员共同赔偿;

(三)有意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为学生公寓检查、维护、修缮时期,原则上学生一律离校,宿舍不准留宿;如有特殊情况,本人写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校学工处备案后,由宿舍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假期离校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宿手续并离宿;退学、转学、休学的学生,需先到所在宿舍楼办理财产核查手续,再到宿舍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签字后方可离校。

第四章  住宿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定时落锁,具体时间为:晚上10:30至次日早晨6:00。不得在外留宿或晚归,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学校规定的有效假条,并进行登记,否则,视为夜不归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窜公寓,非本公寓楼人员不得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管理人员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经查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清洁卫生。

(一)严禁在楼道或往楼下泼水、扔玻璃瓶、燃烧废纸、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二)严禁在室内外公共场所张贴、刻画;

(三)严禁将果皮、剩菜、剩饭、茶叶等杂物倒入水池内;

(四)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等。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每天自觉整理内务的良好卫生习惯,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床铺整齐、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二十条 学生每日应把清理出的垃圾装袋置入指定地点。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在宿舍门前堆放垃圾和杂物。保持走廊及楼梯等公共位置通畅,不得在走廊及楼梯等公共位置停放自行车、放置撑开的雨伞及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得追逐打闹或开不正当玩笑,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麻将、赌博,通宵打游戏。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不准从事有关经营及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饲养任何宠物。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公用设施统一配备,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出或挪动室内家具;不得随意在门窗、桌椅、衣柜表面粘贴附着物;不得私自添置家具、电器等。如有破损,应及时填单报修;人为损坏的应照价赔偿。配备的设施在毕业离校之前要统一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用电,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室内无人时要及时切断电脑、充电器等电源。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等阻性发热电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等易燃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没收设备并交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条 爱护消防器材,不随意动用消防栓、灭火器。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的设施如发生故障或正常损坏时,要及时报值班管理员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要及时报案。住宿学生出门需带宿舍钥匙,如未带钥匙,可凭有效证件向宿管人员借本寝室钥匙,每寝室借钥匙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五章  住宿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折、银行卡校园卡等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楼栋时,需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义务协助宿管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楼栋内、寝室内存在政治、人身、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宿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报警。有能力扑救的,要及时扑救;不能扑救的,应迅速撤离火场。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如患传染病,要遵照医生诊断到指定地点隔离或回家休息。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翻越阳台、窗户防护网和护栏,不得私自上顶楼。

第三十九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和处理。

第六章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后勤产业集团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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