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教〔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参加的各种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试、补考、转专业考试及毕业补考等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课程考核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包含各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模式,对全校及各学院组织的考试安排、考试实施、阅卷、成绩录入、试卷保管工作实施管理。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分管领导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的协调、组织与管理。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教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的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协调、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全校大型考试的协调、组织与管理。
2.督促检查各学院的考试准备工作。
3.负责全校考场的调配、安排。
4.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及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评估及与考试相关的其它工作。
6. 负责对全校阅卷及成绩登录工作的监控。
第五条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协调、组织与管理。
2.负责本学院组织考试的试卷命题、印制、保管与发放。
3.负责组织教师开展试卷的评阅、成绩登录、试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4.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对本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材料的收集、调查与上报。
5.负责对提出参加缓考、补考、辅修等考试的学生申请的审查、汇总与上报。
6.负责本学院考试评估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考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内容要求偏重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客观题型,增加分析题、论述题、材料题等主观题型,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类、实验类、课程论文(设计)等多种方式。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多样化多类别的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实践类课程除外)以闭卷考试为主;理科类的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性较强的部分公共选修课程(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及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实际采用开卷、随堂考试、口试、课程论文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重视过程考核(特别是体育课),加大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原则上可占30%-50%。平时成绩的给定应体现过程考核,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将作业、期中考试、口语听力、技能测试、课程小论文、课程见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作品设计、课堂表现、参考书阅读小结、考勤等2或3项以上(公共课一般不少于2项,专业必修课一般不少于3项)纳入平时成绩考核中,一般考勤成绩不超过平时成绩的30%。任课教师应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与期末考试试卷一并存档,并保存平时成绩相关依据材料。
1.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特别要明确平时成绩评定的方法,包括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含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中明确。
2.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及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告。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条 考试试卷命题质量是考试成败的关键。命题人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及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为依据,确保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的分布与教学大纲基本一致。期末考试试卷应涵盖全学期教学内容,要综合考虑所涉及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基础知识的试题占40%左右,重点内容的试题占40%左右,综合运用和能力测试试题占20%左右;难度上应符合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较容易的试题占40%-50%,中等难度的试题占35%-45%,较难的试题占15%。根据各门课程特点,最大限度加大主观题的比例,减少客观题比例。题型题量由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题量应保证大部分学生在90分钟左右完成。
第十一条 健全试题库。对于通识教育课、专业类主要课程等,学院应通过购买、开发和协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教考分离,根据需要教务处也可直接使用兄弟院校试卷。
第十二条 原则上多名教师同上一门课的通识必修课和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命题组长组织任课教师集体出卷或从题库抽取试题,同时应考虑专业和学生差别采取不同试卷(音、体、美和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或在同一套试卷中注明侧重点。
第十三条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语言应准确简练,使用规范汉字,不能出现错别字,提供的必要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期末考试试卷命题人必须提交难易程度相近、题型与题量基本相同的A、B两套试卷并附上两套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之间以及与上一年的考试试卷之间的重复率应小于15%。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作为备用卷及缓考、补考考试之用。如教务处有特别要求(如毕业补考用卷)需要三套试卷,命题教师应根据要求出第三套试卷。
第十四条 命题人提交的课程考试试卷应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一律不得印制。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务处对试卷题量、题型、覆盖面、难易程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有权打回要求任课教师重新修改。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结合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命题方案》,并按时提交教务处。试卷格式应符合《湖北师范大学试卷规范》的要求。试卷材料的电子文档(含命题任务书、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在印制试卷前一起交教务处,提交的试卷材料应仔细校对确保准确无误。凡不符合要求的教务处有权拒收,由此影响到考试工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制卷与保密
第十六条 命题人有责任和义务对试卷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提交试卷后应对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内的原电子文档进行加密保护或采取其它保密措施,并保证不外泄。非考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信息。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各学院考试制卷的协调工作(提供制卷设备和制卷人员联系方式),具体制卷工作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制卷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卷室。制卷过程中应安排思想素质好、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制卷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期末考试试卷。
第十八条 制卷人员对制好的试卷应仔细清点核对后打包装袋,贴好标签、封条并妥善保管。标签应注明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班级、考试人数、监考人员等信息。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处理。期末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第十九条 制卷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制卷过程的各个环节,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现试卷泄密,将按程序进行调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
第二十条 所有开设课程均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考试。开设了通识必修课的学院须按要求报送《通识必修课期末考试统计表》;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期末考试课程情况登记表》和《期末考试安排表》。各学院的考试由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组织与实施过程各环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期末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通识必修课的考试时间段安排和各学院课程考试的教室分配以及考试安排表的汇总,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的考试巡视安排;各学院负责本院课程考试的安排和院领导考试巡视安排,负责本院学生考试考场的布置、考号及座位的安排,提前公布考试安排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前学校保卫、后勤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供水供电、课座椅维修、考场清洁卫生等)和医疗服务工作,确保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外国语学院负责外语听力考试调频台设备的调试、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前,学工处、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严肃考试纪律,谨防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湖北师范大学监考工作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管理文件,要求监考人员严格遵守监考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处理与考试相关的突发事件。对出现重大考试事故的考场和考试课程,教务处有权决定考试是否有效,若无效则需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期中途(第十六周前)结束的课程要求提前考试的,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第十六周后结束的课程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试每场考试的时间为110分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按《湖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专项评估指标》对各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试管理组织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考试管理组织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
第二十八条 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履行的教学工作职责和义务,各学院教师应按照本学院教学工作的安排积极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毕业补考的监考工作,任何被安排监考的人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监考。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部门人员担任,各学院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所有监考人员每年必须经监考培训后方可上岗。教务处在每年十月份对监考人员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确定后,各学院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监考时间、地点、监考课程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者,提前向考试组织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监考人员库中自行调换他人且经考试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换他人代替监考。调换监考人员的申请最晚于考试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如遇突发情况临时不能按时监考的,需提前电话通知教学秘书安排他人顶替,学院在当场考试前写明情况说明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各类考试违纪行为,期末考试应尽量实行监考教师回避制(交叉监考制)。原则上参加考试学生所属学院只选派一名本学院监考教师,另一名监考教师为非本学院的老师(特殊专业考试除外)。通识类课程考试,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各选派一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监考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监考。学校及各学院将委派校、院教学督导和教务处人员对考场秩序、考试进程和监考人员的监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的人员给予表扬,对监考工作失职的将提出批评,严重失职的将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要负责本考场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牌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后直接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试的科目、年级、人数、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等)及试卷份数。
3.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在考试前必须宣布考试纪律,检查每位考生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是否齐备,无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4.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理座位,将座位内及带进考场的书籍、资料、手机(关机状态)等物品集中存放在教室前指定位置,不允许考生自带草稿纸。
5.开考前10分钟,由考场的两位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密封袋,再次核对考试科目、考试年级、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等)、试卷份数等信息,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与考试组织单位联系,及时解决处理。
6.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后首先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损、印刷不清等问题,然后让考生用黑色中性笔写明学院、班级、学号、姓名,监考人员必须将有效证件与考生本人逐一核对,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7.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8.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错字、漏字之处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9.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听力》考试时不能随意走动),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接听电话、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批改试卷、抄做试题等)。监考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10.监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要求违纪考生立即停止继续答题,并将违纪详细情况如实记录在《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和《湖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中,不得袒护隐瞒。违纪考生和两位监考人员要在表格中签名。考试结束后将以上表格交考务办公室。
1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空白卷应收回,交考务办公室),并认真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两位监考员必须一同将试卷等考试材料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考试巡视工作。课程考试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人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各学院代表、教务处人员等组成;学院巡视人员由学院领导、学工办和教学办管理人员等组成。
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1.考试前10分钟,巡视人员应重点巡视各考场的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携带证件和按规定座位就坐等。对准备工作不充分、监考迟到的教师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2.课程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应重点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3.课程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考试巡视记录表》,校级巡考人员将记录表送交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存档,院级巡考人员将记录表送交各学院存档。
第八章 课程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应提前做好迎接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15分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按照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第三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主动清理抽屉,将书籍、资料、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开卷考试的考生可查阅书籍、资料、笔记,不得使用手机上网查询,不得互相交谈,不得互换书籍、资料等,应独立答卷。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第三十七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询问试题题意。
第三十八条 考生答卷前,须在试卷指定区域填写好课程名称、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四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定,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必须按照监考人员要求,立即停止继续答题,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上签名。
第九章 阅卷与总评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 期末考试的阅卷由学院统一组织,应安排在指定地点集中阅卷。
第四十五条 试卷的评阅,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扣分和给分必须有依据。所有评阅过程中必须使用红色笔批阅,小题内给负分,标记在每小题的右边,大题号前打正分,卷面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评卷教师应在相应阅卷人位置签名。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一般考查课成绩评定方式,优秀记为A(90-100分)、良好记为B(80-89分)、中等记为C(70-79分)、及格记为D(60-69分)、不及格记为E(60分以下)),对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一半者(任课老师在学期初告知学生本规定,并做好记录),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因故缓考者,平时成绩依然有效,考试成绩参照上述标准按原课程成绩比例计算总评成绩。补考和毕业补考原则上不给平时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卷面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计,60分以下的按卷面成绩计,成绩记录在“补考成绩”栏。
第十章 成绩报送程序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做好试卷的评定、成绩登录工作。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安排阅卷教师完成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工作,并通过教务处提供的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及总评成绩)。同时打印《湖北师范大学考试(考查)成绩单》一式二份、《试卷分析报告》和《湖北师范大学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湖北师范大学考试(考查)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签名,交学生(教师)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教研室各一份存档。《试卷分析报告》由各学院根据所需份数打印,经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课程成绩登录,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试卷成绩一旦提交后,任何人无权改动。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应填写《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送开课学院。确因误判、漏判、统分错误、录入成绩操作失误等情况导致成绩与实际不符,经开课学院审查情况属实,方可由开课学院教学办主任或教学秘书负责试卷复查,并出具试卷复查结论;不同意复查的应说明原因(复查申请表由开课学院按学期保存)。复查后必须改动成绩的,需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后经任课教师审核、教研室负责人审核、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更改,试卷复查更改结论送教务处考试与成绩管理办公室存档。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卷面或成绩册上分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毕业补考
第五十条 缓考、补考手续的办理程序。
缓考: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考试前应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因病缓考应提供医院证明材料),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的学生将按《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且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信息需在考试前一周(特殊突发情况除外)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课程若涉及到其他学院,应报送相关开课学院备案并及时将缓考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以便开学初安排考试。
补考:对上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教务处安排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由开课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组织考试。
第五十一条 办理了课程缓考手续的学生,或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缓、补考,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缓、补考的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教师在录入成绩时需在“补考备注”栏备注“缺考”。缓、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2-3周的周六和周日。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只允许参加毕业补考。已结业的我校学生,一年后可于每年3月底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回校参加一次补考,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同意后,于4月中、下旬参加补考,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十二条 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中旬举行。通识类课程(笔试科目)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编制《毕业补考安排表》,监考人员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要求的名额提供,试卷由各开课单位印制并在考试开始前发给监考老师带到考场;通识类课程(笔试科目)以外的所有课程由各个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时间自行安排。
第十二章 试卷装订与考试档案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试卷装订按以下方式进行。
1.使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试卷装订用封面。封面上手写文字应用黑色墨水笔,字迹清楚、工整规范,不得潦草。装订前应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进行整理。
2.试卷背脊上应有书写或打印的标识,格式如下:
XXXX—XXXX学年度第X学期 课程名称 班级 人数 任课教师 学生所在学院
3.一律以课程为单位装订,以便随机抽取查阅。通识(必修)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按要求装订。
4.试卷材料装订顺序:
《湖北师范大学考试(考查)成绩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提交状态下按班级打印;
《湖北师范大学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可参照教务处的统一模版);
命题任务书;
空白试卷全文(A卷或B卷,试卷按期末考试要求的模版制作);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卷分析报告:在教务管理系统里生成导出后填写并打印;
学生答卷(试卷试题量较大的只装订学生答题纸部分)。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做好考试工作总结。命题方案、通识必修课期末考试统计表、期末考试课程情况登记表、命题任务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平时成绩的原始成绩记录单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由开课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十五条 所有课程期末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至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六年。超期试卷由各学院统一处理。每届学生的考卷及其他考试材料应由各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册》及毕业生成绩数据库(电子文档)光盘,按学年度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十六条 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对各学院的命题情况、考试组织、评分过程、试卷分析、成绩登录、考试特色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初写出全校期末考试总结。评估结果将作为考察各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