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教〔2017〕6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兴趣和技术专长,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相关资格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和各学院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学工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试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收取等工作;后勤集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宿舍调整等工作;各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实际,对允许转出转入专业及转专业人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不能转入比录取时批次高的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的专业不能互转;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按规定执行;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专科学生不能转入本科;文科和理科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不能互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转专业中优先录取:
1、学生确有专长(获得省级以上与特长相关的奖励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著作或作品),转专业有利其特长发展或个人发展。
2、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校卫生科或者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本科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学生);
2、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3、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4、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5、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
6、从外校转入者。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学生转出申请的,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各学院应在办理转专业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拟接收的专业、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并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同时将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
3、学生在大一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由学生向转出学院提交《湖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料,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和公示,并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后,根据《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对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第一学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进行。
5、教务处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和转出与转入学院意见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7、教务处在第二学期第二周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如有异议,学校组织复查。
8、公示结束后,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在一周内集中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学籍管理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转专业学生应转入同年级学习。
3、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4、学生转专业后,已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的在60%以上)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免修手续。
5、学生转专业后,没有修读的课程,应进行补修;补修原则上跟下一年级同专业学生跟班上课并参加考试,如果跟班上课时间与转入专业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修读,必须参加下一年级同专业学生的期末考试。
6、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7、学生转专业后,必须获得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有关精神,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