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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445

湖师办[2020]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继教脱产生的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事由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因病请假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因公事请假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因私事请假的,家长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或返校。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有关证明,由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不得捏造或者夸大,原则上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事后请假。如确实突发或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应经通过电话请假确认后,请班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经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批准后,报学工办备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经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后报学院副书记备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经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所在学院辅导员和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经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所在学院辅导员、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假满而因特殊原因需继续请假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处理: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不销假者;

(五)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不返校者;

(六)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七)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八)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者除外);

(九)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二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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