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学〔2017〕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湖北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湖北师范大学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湖北师范大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湖北师范大学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有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会副主席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公益实践类、创新创业类、体育竞技类、文化艺术类六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类别向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三)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和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0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社团联合会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校级社团。
第九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各校级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校级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注销:
(一)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三)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予以整改;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七)不按社团章程开展活动,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八)未按要求进行社团换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湖北师范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出席活动,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材料,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所有校级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