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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413

湖师学〔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湖北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鄂教思政[2005]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而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及各学院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一名辅导员作为本学院心理辅导员,其他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政工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校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加强二级心理辅导站建设工作,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的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 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在学习过程中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考试舞弊的学生、被学业性处理的学生、实习中严重不适应的学生、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因经济严重贫困而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由于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七)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八)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

(九)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十)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十一)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十二)心理危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叙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心理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应关注寝室人际环境,形成助人与自助的良好寝室氛围。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月报告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和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寝室长要负责关注本寝室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身边出现心理危机苗头的同学应及时上报。

(二)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状况要及时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学院。

(三)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学院应每月填写一次《湖北师范大学心理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四)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五)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对学院、医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估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进行评估,并建议其进行及时的诊断、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的建议其在医疗机构接受心理诊断、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须通知学生本人或在监护人陪护下立即到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受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督。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同监护。

(三)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明显的伤害自己或者伤害他人倾向者,学院可立即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救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设立“24小时危机干预热线”电话,由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携带,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杀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干预工作。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助。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和协调;

(二)宣传部负责校内媒体的积极宣传导向,避免出现消极讨论;协调、应对危机事件中外界媒体采访等;

(三)保卫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院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四)校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助,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医院治疗;

(五)学院负责做好核查学生身份、联系学生家长及其他学生的情绪安抚和思想教育工作;

(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校出具精神卫生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寝室长、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院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每月填写一次的《湖北师范大学心理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中,须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寝室长、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的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咨询老师、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学院须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心理委员、寝室长的相关培训工作。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三)评估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鉴定,或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五)家长联系制度。针对心理问题学生,辅导员应畅通与家长的沟通渠道,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的思想、心理状况,共同对学生进行监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学院负责人推诿责任,未按照危机干预方案适时作出决策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方案,经常性地针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的分析,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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