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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482

湖师学〔2021〕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育人为本的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非毕业班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测评工作由学院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年9至10月份开展,每学年测评1次。

第八条 各项测评以8月31日为分割线;资格认证的加分依据以得到证书或已经通过的证明日期为准,不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德育测评(A1)、智育测评 (A2)、体育测评(A3)和美育、劳动教育及发展素质测评(A4)共4 个部分组成。测评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具体如下:总成绩=A1*10%+A2*60%+A3*5%+A4*25%。

第十条 德育测评(A1) 

德育测评(A1)主要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身心健康素质、组织纪律观念及宿舍行为表现等,总分100 分。德育测评成绩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得出,采取在基准分上加分、减分的方式进行。

(一)德育测评(A1)各分项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道德品质修养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诚实守信,谦虚谨慎,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环境,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3.身心健康素质

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组织纪律观念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5.宿舍行为表现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创建活动。

(二)德育测评(A1)具体加、减分规则如下: 

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身心健康素质、组织纪律观念、宿舍行为表现满分各 20 分,各项得分减完为止。

1.思想政治表现:减分

(1)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

(2)无故旷课、旷操、迟到、早退。

2.道德品质修养:减分

(1)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

(2)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

(3)恶意欠费、网络刷单、造谣传谣、伪造履历、虚构请假事由等欺骗他人或组织的行为。

3.身心健康素质:减分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者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4.组织纪律观念:减分

(1)违反《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处分。

(2)违反学校、学院各种规定,被学院通报批评。

(3)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活动。

(4)学校抽查所发现的违反学校、学院规定的行为。

(5)在其它测评项中已扣分的违纪行为在此测评项中不扣分。

5.宿舍行为表现:加分、减分

(1)被评为“学风优良寝室”或在学院定期宿舍评比中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所有成员加分。

(2)在学校宿舍检查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减分。

(3)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登记的各种宿舍违纪行为减分。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A2)

智育测评(A2)主要考查学生课程学习绩效,总分 100分。智育测评(A2)成绩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计分。其计算公式如下:A2=∑(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由班级评议小组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若有重修或补考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按60分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A3)

体育测评(A3)根据“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计算,总分 100 分。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该项成绩以 60分计算。

第十三条 美育、劳动教育及发展素质测评(A4) 

美育、劳动教育及发展素质测评(A4)主要考查学生在美育、劳动教育及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分为美育测评、劳动教育测评、资格证书测评、专业类荣誉测评、其他活动类荣誉测评、学生服务测评以及参与活动测评。 

(一)美育测评

根据学生的审美情趣、审美观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测评,满分为10分。

(二)劳动教育测评

根据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参加劳动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测评,满分为10分。

(三)资格证书测评 

根据学生通过各类等级考试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奖励加分,上限为15分。

(1)通过国家英语(或专业英语、小语种)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基础能力考试。

(2)通过由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3)通过专业从业资格考试。每年6月份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加分均在下一学年统计。

(四)专业类荣誉测评

根据学生在国家、省(市)、学校举办的专业类比赛、各种挑战杯比赛、数学建模大赛、创新创业比赛、职业规划设计大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英语竞赛和计算机竞赛等中获得荣誉以及在校级以上的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作品情况进行奖励加分,上限为20分。 

(五)其他活动类荣誉测评 

根据学生在国家、省(市)、学校举办的各种体育、文艺、书法绘画、辩论演讲等比赛中获得的荣誉进行奖励加分,上限为10分。

(六)学生服务测评

在校、院、班、舍各级学生组织担任职务,服务时间满1学年,经主管部门考核,按照优秀、合格两个等级给予相应加分。服务时间达到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可酌情加分,上限为15分。 

(七)参与活动测评 

根据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活动情况进行奖励加分,上限为20分。

(1)参加校级以上各种科技比赛和专业类竞赛活动;

(2)参加市、校、院级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

(3)参加各类校级以上学术活动和专业课题活动;

(4)参加市、校、院级重大活动;

(5)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或境外学术交流活动;

(6)在市、校、院级活动中,担任了非本职(无职务加分)的工作;

(7)在活动中取得了荣誉加分的,在本测评项中不再加分;

(8)学生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活动,如取得了一定成果,可酌情加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班级可依据以上测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学校发布通知,统一部署测评工作。

(二)班级测评。学院组织各班级按照测评办法及学院或班级制定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核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三)学院审核。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评议测评结果,并面向全院公示。

(四)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

(五)学校审批。经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确认无误后报学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的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与下一年评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非毕业班学生都要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重要依据,并以学年为单位如实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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