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学〔2020〕14号)相关文件精神,请各学院认真做好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排查及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查
(一)排查范围: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
(二)排查对象: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9、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0、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
1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1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工作要求:各学院要组织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宿舍,对本学院、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查,关注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班主任要通过家访、寝室走访、班干部谈话、寝室长谈话、学生党员谈话等多种途径,掌握每个学生的经济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情况、勤工俭学、校外兼职情况等),建立或更新学生基本情况台账(台账模板见附件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基本情况台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入库时间:2024-2025学年度
(二)入库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等级:
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进行认定。
(四)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9、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0、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
1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1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违纪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2、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屡教不改者;
3、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4、无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健身房、美容院者;
6、自购高档电子产品、高档衣物、化妆品者;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各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经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认定依据中1至12类特殊保障学生名单已经确定,见附件4:2021-2023级1-12类学生名单(全国资助系统匹配)。第13类学生和不在名单内的1-12类学生需提供经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学院和班级要严格进行核实。(下发的12类学生名单不可直接发到班级群,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注意删除身份证号、生源地、电话号码、困难类型等字段)。
1至12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指导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5)。第13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6),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生可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班级和学院要通过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
所有申请的学生都要填写附件7:《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注:今年的量化表须在线填写后再打印。
线上申请:学生登陆“湖北师范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电脑端(http://ehall.hbnu.edu.cn),通过“学工工作平台-学生服务-困难生”如实填报《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并上传相关证件或者佐证材料后(附件4:2021-2024级1-12类特殊保障人群学生名单(资助系统匹配)内的学生不必提交证明材料),提交申请。注意:所有通过班级评定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务必按时在学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困难生”模块进行申请,未及时申请的视为放弃。
3、学校认定:
(1)各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5%的非申请贫困生的学生代表为组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附件7:《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等有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评议结果需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学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班级全体学生在班级《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附件8)上签字确认。
(2)班主任登陆“湖北师范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电脑端,通过“学工工作平台-困难生”,审核学生上传的证明材料,根据班级评议认定结果填写评议等级,如遇材料不合格需返回学生重新提交的请点击“退回”,只有未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选择“不通过”,同时提交《确认表》或《申请表》纸质版、学生佐证材料纸质版、《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附件8)扫描件和电子版《湖北师范大学2024-2025年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附件9)至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注意:12类学生必须全部入库,除非学院跟学生谈话后学生依然坚持放弃,此类学生要手写自行放弃入库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说明。
(3)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根据班级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及公示。登陆“湖北师范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电脑端,通过“学工工作平台-困难生”,由辅导员和副书记将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逐级审核为“通过”。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附件8)扫描件和电子版《湖北师范大学2024-2025学年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附件9)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4、结果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各自认定学生名单和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班级评定结果公示时只能公示学生姓名、学号、评定困难类型的字段。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当前认定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一级认定机构提请复议。上级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连同《确
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将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取消认定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家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湖师学〔2017〕2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困难生认定工作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关学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全局,是学生申请校内外各类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认定工作有序、有效。
2.加强学习,规范程序。学院要加强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召开班主任会议、专题班会,学习和传达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加强指导,确保认定精准、程序规范、材料齐备。
3.强化监督,严格纪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权益,各学院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畅通投诉渠道,对参与工作的师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对工作过程要强化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注意时效,稳步推进。系统向学院开放时间为9月30日-10月20日。学院应结合工作实际,尽早布置落实。如有疑问,可咨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相关材料收集
(一)学院留存:请各学院对每名经济困难学生做好档案管理,相应材料分类成册存档。
1.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班级复核记录表(各学院制定)
3.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班级评定情况总结(各学院制定)
4.附件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基本情况台账》
5.附件5:《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6.附件6:《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7.附件8:《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
8.学院2024-2025学年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公示表
(二)上交学工处:以下材料请于10月18日下午下班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宫桃子 联系电话:0714-6570179
邮箱:zizhu_xgc@hbnu.edu.cn
1.学院公示内容电子照片(公告栏及网站公示)
2.学院所有班级附件8:《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扫描件
3.附件9:《湖北师范大学2024-2025学年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电子版及纸质盖章版(只打印至“评定困难类型”)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9月29日
通知相应附件:
附件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
附件2:《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学〔2020〕14号)
附件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基本情况台账》
附件5:《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
附件6:《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附件7:《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
附件8:《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
附件9:《湖北师范大学2024-2025年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