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依据《湖北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湖师党[2025]46号),现就2024-2025学年专职辅导员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学生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运用相结合、量化评测与综合评测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研工部专职辅导员及学工部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另行考核,可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执行。
三、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组织部、学工部、研工部、人事处、招就处、保卫处、团委、校友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学院成立不少于7人的考核组,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以下环节组成:启动考核、组织评价、公示结果、报批发文。
五、具体安排
1.个人申报:11月17日,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智慧学工系统进行申报。辅导员根据2024-2025学年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带班时长、分管业务,上传加分项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11月18日,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在智慧学工系统对辅导员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3.组织评审:11月18日至19日,开展学生评价;11月21日开展部门评价、学院评价。
4.业务能力实操测试:线下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结果公示:
11月24日至11月30日,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领导审定。
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工部代章)
2025年11月17日


